朗读
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把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作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优先解决的问题。今年,吕祖善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2007年,要全面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对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各级建设、房地产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应保尽保”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对本地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地排查,按照省里和当地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标准,全面掌握“应保尽保”家庭的数量和具体实施对象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并根据今年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逐一落实到户。对已经实现“应保尽保”的,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把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落实各项政策,加大保障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立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要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四、认真落实房源,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也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中安排一定比例,或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尽可能地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购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报送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五、合理确定实施形式,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倡以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以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应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其它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可以上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形式。对租金补贴的,要将租金补贴直接用于支付房租;对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租金核减。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六、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全力推进“应保尽保”。各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我厅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部门要落实专人,每月上报一次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实施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具体措施等,并按要求填报统计表,按时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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