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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令)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令与79号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令实施后,我省不集中开展针对新标准的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二、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将按照154号令审查核定。
  三、对在2007年9月31日前延续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符合154号令标准要求的,乙级招标代理机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暂定级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令标准,但符合79号令标准的,乙级、暂定级均颁发有效期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照154号令重新核定。
  2007年10月1日后延续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将按照154号令审查核定。
  四、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各招标代理机构正确理解、准确把握154号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和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旧标准对照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指南(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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