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8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规范和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掌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标准、政策和措施等,使《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是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尚未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县(市、区),今年底前,除少数房价比较低、住房供需平稳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外,都要实施这项制度。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开工建设。特别是住房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城市,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建设力度。二是各市、县要依据《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的精神,做好2005-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近三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各市、县2005-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请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在2005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三、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顺利实施。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的规定和本市县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及时提出当地住房困难户标准及家庭收入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家庭户型和可享受面积标准的建议,具体销售办法等,报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要严格申请审查审批程序,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使其真正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 四、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应确定1~2个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取得经验后全面推行。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和建设、销售的监督检查,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要及时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行中动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投资、新开工、竣工及销售等情况以市为单位按季汇总后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统计报表格式另行下发)。各市、县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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