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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
  2005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根据我厅《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8〕94号)规定,对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或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及三类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上报相关材料,我厅依据各地提交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依法对违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作出了暂扣或收回证书的行政处罚。这项制度的实施,对落实企业责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在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中还存在证据、材料、程序等不规范的情况。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的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
 (一)复查报告程序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复查报告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案由);
  2.违法行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四条内容,逐条针对性提出];
  3.处罚依据及建议
 (1)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我厅《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8〕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对应条款对建筑企业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建议;
 (2)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5〕3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提出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理建议。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一)询问笔录
  1.询问对象
 (1)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项目专职安全员;
 (4)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
 (5)其他有必要的人员。
  2.询问笔录要求
 (1)询问笔录采用《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
 (2)询问人应当为2名以上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建筑业)的执法人员(附执法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案由,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等填写完整(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询问应围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12个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事故、有关违法事实等内容;
 (5)笔录每页应由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和执法人员签名,有多页的,每页分别标注页码;
 (6)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原件上报;未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7)笔录为手写的,应当字迹清楚。
 (二)客观证据材料
  1.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发生事故的部位等照片(照片粘帖或扫描在A4纸上);
  2.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同一案件中涉及两家及以上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调查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分别装订上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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