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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要求和今年有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建房〔2009〕61号通知明确规定,从事房屋登记审核的人员要通过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因此,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二、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有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和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确定考核标准,审定考核题库,核发合格证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和实施考核工作。
 (二)报考条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在岗人员,取得房地产及法律、规划、建筑、土地管理、测绘、经济等房地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3年的;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4年的,可申请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
 (三)考核内容。培训考核包括房地产登记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两个科目,均为上机闭卷考试,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四)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教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编写,包括《房地产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知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问题解答》、《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法律法规汇编》。
  三、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统计工作
  根据报考条件(建房〔2009〕61号通知规定),请各市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辖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做好拟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和培训教材的统计工作,填写《拟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统计表》(详见附件),并以设区城市为单位汇总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以便统一安排下一步工作。
  培训考核工作将根据培训考核人员数量和场地设备条件,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叶登,0571-85157808,85177984(传真)。
  附件:《拟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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