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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18号)文件要求,结合今年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于以安全保稳定,以稳定促和谐的工作思路,着力于落实责任,着力于完善制度,着力于创新机制,着力于强化监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扎扎实实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控制数,确保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进一步下降,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三项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去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和建设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我厅也根据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好这些文件精神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重点落实好三项新制度。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二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要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上报挂牌督办情况。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复查,限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复查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我厅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权限实施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
 (二)深化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在前两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提升。一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二是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起重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控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切实遏制和防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民生和重大基础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把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对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三)强化监督执法,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在去年建筑施工“打非”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打非”专项行动。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在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只有真正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二是加强动态监管。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单位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等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变更备案、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惩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村镇等监管薄弱区域和重大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行为。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和实施相应处罚。对非法违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四)加强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工程专业、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重点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及时制订推广、限制、淘汰设备和技术目录,引导企业更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鼓励企业依托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行业和企业的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四是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有利于控制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新型软件及信息技术,充分运用远程监控、网上监控、信息自动采集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和政府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五是继续深化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省里将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台帐。各地要加大推进力度,树立样板企业和工地,以点带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时间安排
  全省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5月15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包括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自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治理,开展教育培训等深化 “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并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认真做好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突出重点,狠抓活动效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协调,凝成工作合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各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整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形成部门配合、全员参与、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强化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联动,发挥综合管理效能,督促指导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注重宣传,加强信息报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结和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并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统计汇总附件(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统计表)的相关内容,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省建筑业管理局。2011年11月10日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附件: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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