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正文

关于201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厅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2012年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11月进行。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送我厅职改办(杭州市学院路12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送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杭州市文一路306号)。
  二、评审条件。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外语及计算机能力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评审程序。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核推荐。各市、县(市、区)的申报材料需经市建委(建设局)、环保局会同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的经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审核,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按专业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和省环保厅人事处。省级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按专业分别报送。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二)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楚,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市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申报的《推荐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楚。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须由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核对原件;市、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见附件2。(表格式样可查询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 http://www.zjjs.gov.cn,栏目:“政务公开”—“最新文件”-“2012年职称相关表格”)
  五、严肃申报纪律。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以下办法延迟申报。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 从2012年起,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1.破格申报的;
  2.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3.转评或兼评的;
  4.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二)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公布、证书发放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业务面试安排和评审结果将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http://www.zjjs.gov.cn,栏目:“政务公开”—“相关通告”)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经信委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审各单位在报送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我厅职改办,并注明“高工评审费”(执收码:00032333)。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
  开户行: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  号:33001613535050006218。
 (四)省建设厅职改办联系人:梁军,联系电话:88845903;省环保厅人事处联系人:丁慧敏,联系电话:28869069。
  附件  1.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有关材料要求
  3.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nsheti/2021/0519/6404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