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67号),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以及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考核内容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67号)的要求,对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附件1),对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附件2)。
三、考核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业务知识考试(包括继续教育培训)由我厅统一组织,工作业绩考核由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考核合格人员(附件5)报我厅核准。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作为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证件之一。
委托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各市、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我厅认定。我厅对各设区市的考核工作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具体到各地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安排
第一阶段:监督机构和人员登记阶段。各监督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表》(附件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登记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包括电子版资料)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阶段:监督人员业务培训阶段。新取证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和已取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我厅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阶段。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对照附件1、2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符合要求后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各地情况组织考核。
监督机构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应以文件形式(包括电子版资料)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核准,同时上报下列资料:
1.当地政府编办的批准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附件1);
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附件2);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拟考核认定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5)。
五、申请考核时提交的资料
(一)监督机构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表》(附件3);
2.当地政府编办的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书;
4.监督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监督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6.各项管理制度;
7.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8.监督检查仪器设备一览表。
(二)监督人员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登记表》(附件4);
2.业务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新取证人员)和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已取证人员);
3.身份证、行政执法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六、考核程序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及查看办公条件、计算机应用情况;
3.实地查验受监工程状况,查阅工程监督档案;
4.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被考核对象的评价;
5.评议打分,写出综合评价。
七、考核结果及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由我厅颁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延期程序与考核程序相同,验证考核合格后由我厅统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副本)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盖章核准。
监督机构考核(含延期)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经整改后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名义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人员考核(含延期)不合格的,可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等符合要求后,一年内重新考核认定。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在保证本地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稳步有序的进行考核工作。要按照考核内容做好准备工作,为开展考核工作创造条件,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2.各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本地区的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本辖区各市、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登记、组织监督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协助我厅完成考核工作。
3.各质监站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通过整改,进一步规范各项管理工作,达到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4.各质监站要严肃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做好考核工作。要认真填写考核表,严格审核。对考核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我厅要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联系人:柴翔翔 0571-85068045,85164194(传真),邮箱:270124545@qq.com。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表
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登记表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拟考核认定合格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nsheti/2021/0519/63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