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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相关县(市)建设局(建管局),驻广东办事处:
  我省建设系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组织开展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对提高一线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持证上岗工作普遍被企业认可,参考人数持续增长,社会、企业和学校对考核的关注程度和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但伴随着社会上高科技作弊手段的不断出现,以及一些管理部门和考点的考风考纪意识淡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考核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同时,个别培训单位存在只收费少培训甚至不培训现象,培训市场仍有挂靠、转让资质等不规范行为发生,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培训行业整体公信力的下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和培训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质量及诚信办学、规范培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岗位考核和培训管理机制
  建立全省“归口管理、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即省级负责全系统建设类培训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市级(相关县)负责本地建设类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考点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培训,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注重发挥省、市(相关县)建设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建设类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
  二、加强考风考纪责任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考风考纪责任体系,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责任,省、市(相关县)要分级签订建设类考试相关工作责任书和承诺书,即省建设厅与各考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的省建管局驻外办事处)签订,各考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的省建管局驻外办事处)与所属考点签订,各考点与所有监考人员、工作人员签订承诺书,使考风考纪相关责任落到实处,保证考核每个环节的工作都有专人负责,专人落实。
  三、严格考点的设置和管理
  1.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全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考点考场设置规则提前选择和确定相对固定的考点,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建设厅备案。
  2.细化完善《考点(考试组织)情况评价表》(见附件3),加强全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巡考组织,科学合理评价各考点考核考务质量情况。
  3.各地各考点考试费收取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浙价费[2011]52号文件执行,并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对因考点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未经允许,乱设考点或擅自变更考点的,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约谈、暂停组考资格、直至取消该地考点设置等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强化岗位考核考务管理
  1.各地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试卷交接保管规定》,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和保管工作,明确责任人,完善交接班制度,扎实防范,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2.网络报名信息审核、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等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建设厅不再进行复查复核。各市、相关县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备经培训合格、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并严格做到“人锁对应、责任到人”。对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理。
  3.各地各单位必须认真按照《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操作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组织实施相关考核考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岗位考核“技防”手段应用,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从下半年起,全省所有考点考场必须统一启用手机信号屏蔽器,鼓励考点采用对讲机干扰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等先进工具,查处顶替代考、杜绝考生利用通信设备进行作弊的现象发生,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各地各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城管(行政执法)、无线电管理、卫生等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行之有效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紧急情况、意外情况发生后的果断处理。
  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管
  1.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培训单位的监管,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培训市场进行规范,防止非法中介、未经备案的培训机构扰乱培训市场行为的发生。
  2.各地培训单位须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将上、下半年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安排备案表(见附件4)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备案,协会将视情组织建设教育培训评估专家赴各地进行动态检查和指导,并适时推出培训单位质量评估活动,促进培训质量的提升。
  六、着力规范培训行为
  1.各地培训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本着“自愿参加、收费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组织,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根据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精神及省建设厅提出的现场专业人员各岗位科目培训课时数(见附件2)要求,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行业公开。其他培训单位参照执行。
  2.各地培训单位应认真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教学管理,选用经培训合格的师资,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档案资料,不超越范围和承受能力进行广告宣传和招生,不虚假承诺或以欺诈的方式误导受培训者,切实履行《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培训行业自律诚信公约》。
  3.对被投诉举报有只收费少培训甚至不培训现象的,或有挂靠、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的培训单位,经查实,将予以取消其培训备案申报资格。
  附件:1.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考点操作内容和要求
     2.现场专业人员各岗位科目培训课时数
     3.考点(考试组织)情况评价表
     4.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安排备案表
     5.浙价费〔2013〕300号(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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