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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运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重大战略思想,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进行全面评估,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发展,构建保供、安全、规范的管道燃气经营格局。

二、评估范围

对全省130家实际经营管道燃气的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其中,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燃气经营企业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后进行评估;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燃气经营企业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并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审核发证后进行评估。

三、评估内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其中,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包括协议条款、应急预案以及临时接管条件完整性与合法性评估;经营情况评估包括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合约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以及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的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及评分细则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0号)(见附件)执行。

四、评估方式

(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特许经营评估工作,建立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公用事业(燃气主管)、综合执法、公安、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评估实施方案需于8月31日前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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