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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

二、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下资质;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依据新资质标准,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

鼓励各地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综合能力的专业企业。鼓励设计、施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队伍。加快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骨干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开展校企双向合作。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施工组织能力。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六)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奖项的,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门槛或评分标准。

(七)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

(八)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最高限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九)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管理等)、经济(包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十一)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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