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产业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1、已在政府层面建立建筑工业化组织机构,已出台有关推进政策文件,措施有力;
2、已编制本地区建筑工业化(3年)、中远期(5年)发展规划,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现路径、保障措施等;
3、设区市示范城市应拥有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等龙头企业和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县(市、区)示范城市应拥有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等龙头企业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且近两年(2019、2020年)建筑工业化年度考核均为优秀;
4、2020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5、在建筑工业化通用技术体系、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部品构件使用、工程总承包、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有一定推进措施和产业基础;
6、有较为完善的建筑工业化质量监管机制、保障措施以及较为完善的建筑工业化人才培养机制。
(二)产业基地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的企业,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不单独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仅具备装配式建筑单项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nsheti/2021/0519/62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