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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产业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1、已在政府层面建立建筑工业化组织机构,已出台有关推进政策文件,措施有力;

2、已编制本地区建筑工业化(3年)、中远期(5年)发展规划,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现路径、保障措施等;

3、设区市示范城市应拥有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等龙头企业和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县(市、区)示范城市应拥有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等龙头企业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且近两年(2019、2020年)建筑工业化年度考核均为优秀;

4、2020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5、在建筑工业化通用技术体系、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部品构件使用、工程总承包、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有一定推进措施和产业基础;

6、有较为完善的建筑工业化质量监管机制、保障措施以及较为完善的建筑工业化人才培养机制。

(二)产业基地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的企业,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不单独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仅具备装配式建筑单项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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