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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资委    

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委托审计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财务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省属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薪酬专项审计等);

(二)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本级有关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如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改制重组涉及的其他专项财务审计等;涉及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拟选聘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第二章  委托审计评审与评价专家库

第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审计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库,对竞标项目实施评标,对省国资委委托审计项目及选定的省属企业自行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价。

专家库成员从政府专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经类院校、省属企业和监事会中产生,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担任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熟悉财务、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在财务管理、审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四)能认真履行专家评标评价工作职责,胜任相关工作;

(五)在以往执业、工作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实行回避制度。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凡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承担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指定等简易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因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根据我省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估算审计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专项审计或经济鉴证业务;

(二)参与竞标的中介机构少于3家的;

(三)其他情况特殊的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业务竞标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提出竞标需求。除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外,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时点和期间、资产规模和分布状况,以及有关审计要求等基本情况。

(二)发布竞标信息。制作“审计竞标邀请书”,通过省国资委网站等发布竞标信息。

(三)接受竞标文件。中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竞标文件。投标书一式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分别用信封密封(5份副本密封在一起),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密封袋正面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标人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四)组织专家评标。由评标专家对中介机构竞标书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形成评标结果。

(五)确定中标机构。由省国资委对专家评标结果进行审议,确定中标机构。

(六)公布中标结果。在省国资委网站等发布中标公告,并通知中标的中介机构和竞标需求单位。

(七)签订业务约定书。中标中介机构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与委托单位、被审计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的,由省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初步确定年报审计中介机构后,根据上市公司法定程序递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由上市公司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竞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一季度或三季度进行,其他审计业务竞标根据需要组织。省国资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审计竞标事宜。

第十二条  参加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竞标的中介机构,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下同),上年度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须在40名以上;并且实际承担审计工作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在职注册会计师25名以上。竞标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在竞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竞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与竞标,竞标书中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队伍、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前3年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质量评估和处理处罚等情况;

(二)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项目的认知、拟采用的审计策略、审计力量配备、审计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三)审计费用报价。项目整体审计费用报价及其组成部分、报价依据,报价必须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四)有关声明。包括对竞标资料真实性、中标后履约保证、获悉信息保密、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开展审计、接受审计质量评价等内容的承诺。

第十四条  竞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竞标、串通竞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标的;

(四)不能满足竞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竞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5人组成,包括被审计单位专家1名和4名业务专家。4名业务专家从审计竞标评审与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考虑回避原则后确定;被审计单位专家由被审计单位提出。评标专家组名单在开标前予以保密。

(二)开标。发标人在评标专家监督下,对竞标书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场拆封开标。

(三)竞标有效性审查。由评标专家组对竞标书进行是否为废标的审查,明确为废标的不再进入下一程序。

(四)现场陈述。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重大专项审计竞标,增加竞标人现场陈述环节,由竞标人对审计项目认知、审计策略安排、审计质量保证、自身优势劣势等重点内容进行陈述。

(五)专家独立评审。评标专家严格按照竞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依据评标标准,结合竞标人现场陈述和竞标书审阅情况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六)确定评标结果。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竞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撰写评标报告。

省国资委机关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评标业务专家抽取,并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竞标实行结构式评分,由客观要素、审计方案、费用报价三类构成,满分100分,另设贡献加分最多8分(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中标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履约的,省国资委按照该项目竞标时的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十八条  审计业务委托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以省国资委为委托单位,由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和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原则上以产权持有单位为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审计期间或审计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三)项目完成时间及报告出具要求;

(四)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五)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  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审计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全面履行竞标承诺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审计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任务。如遇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审计报告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到期前10日,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提交经被审计单位认可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省国资委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以下规定提交:

(一)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分送省国资委;财务决算、经营业绩考核和职工薪酬等专项审计报告主送省国资委,分送省属企业本级;

(二)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主送委托单位,分送被审计单位;

(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报告报送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等问题应当予以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必须随附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省属企业监事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组织情况,遇到的重大阻碍,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的分歧;

(二)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本期发生的重大资产减值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舞弊行为;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五)在审计中已纠正、规范、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对省国资委在审核中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补充意见或修正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竞标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馈。

第二十九条  竞标项目的审计费用由竞标确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以后年度续聘的,如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户数、资产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审计收费计价基础增减变动较大的,由中介机构与省属企业协商提出审计收费调整建议,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年报项目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中介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被审计单位支付50%审计费用,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结束后支付;非因注册会计师原因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支付相关费用。其他审计项目的费用按业务约定书的规定支付。

第五章  审计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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