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运营重要环节,以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集聚部门(岗位)为监督重点,构建体系,完善机制,严格问责,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资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充分调查核实,认定责任,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坚持“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做好责任追究“后半篇文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实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全覆盖,构建依法合规、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责任体系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抗风险能力,促进省属企业持续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推进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建设
(四)强化工作统筹。省国资委设立综合监督处,专司监督追责问责职能。成立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督处,统筹承担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属企业本级要建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持研究审议责任追究工作重要事项,统筹谋划,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指导把关,督促工作深入开展。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六)组建职能部门。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要设立综合监督部门;资产总额和经营规模较大或风险管控责任较重的二级公司,也要科学设立综合监督部门,或在履行监督追责问责职能的部门加挂综合监督部门牌子,承担责任追究日常工作,落实部门编制、人员、资金等工作保障,配齐配强配优责任追究工作队伍。
(七)实现责任追究对象全覆盖。追责问责对象要覆盖全级次企业,并进一步延伸至参股企业,真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
三、持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建设
(八)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省国资委根据国办发〔2016〕63号、浙政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精神,研究制定《省国资委约谈工作规定》《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规则》和《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构建内容清晰、流程规范、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形成业务监督、综合监督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工作闭环,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九)坚持制度刚性约束和有效执行。省属企业要制定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追责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标准一致、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防止尺度范围宽松、责任约束不足。根据规模体量差异和业务模式实际,出台责任追究专项制度或补充规定,细化各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条款和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四、强化各方协同工作机制建设
(十)发挥协同监管合力。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与驻委纪检监察组、各职能处室、省属企业专职监事加强监管职责协同,强化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检查、事后监督追责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省属企业综合监督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审计、风控、财务、法务、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联系与沟通,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十一)规范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规则》,推动移送办理工作规范化,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省属企业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送综合监督部门,做到应移交尽移交,综合监督部门要及时核查并反馈办理情况。
五、扎实做好问题线索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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