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省属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二)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具备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上审核制度。
(五)结合评估项目实际,企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省属企业可以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选择入库评估机构。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省属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其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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