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又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稳定职工队伍,是一项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实利益的制度安排。近年来,省属企业积极探索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完善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有效作用。为更好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省属企业活力的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运行体系,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因企施策。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需要等,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企业年金方案思路,并依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
(二)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集团本级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进行审核。省属企业集团本级依法依规负责所属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企业年金实施条件
(一)基础管理健全规范。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纳义务。
(二)效益水平相对较好。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级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三)具备持续缴费能力。省属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一)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并逐年提高个人缴费部分比例,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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