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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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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围绕“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态能源及生物医药三大千亿级产业,现代装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空调配件等特色产业集群,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支持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方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建设补贴期满后,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补贴标准为5000元。参加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将非公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三项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负责) 

  (九)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负责)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扩大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对象开展见习工作,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补贴和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市本级见习期间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按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标准执行。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鼓励就业见习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实践,根据成效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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