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 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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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 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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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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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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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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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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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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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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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