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平湖市 > 正文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平湖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pinghushi/20210601/15528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