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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关于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嘉定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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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

(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能人才专项激励计划试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嘉定区关于开展技能人才激励试点工作的有关意见》(嘉府发[2017]39号),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引导一批企业构建有利于促进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技能人才投身企业发展的环境,激发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嘉定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

二、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同时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履行较好的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2.重视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环境,积极建立高技能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企业酬薪构成中充分考虑技能水平贡献因素,主动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提升激励机制;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二)任选条件之一

1.获评国家、本市、本区高技能人才奖项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

2.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重点聚焦四大新兴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优势行业;

3.高新技术企业;

4.获评国家、本市、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企业申报

每年年初由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由街镇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报所属街镇。

(二)街镇初审

由街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委。

(三)部门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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