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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6日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9日



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推动以公益基地为基本载体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提供和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公益服务发展和公益之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基地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基地,是指经过创建,长期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项目或岗位,弘扬公益精神、开展公益文化宣传,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查询等日常管理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公益基地的统筹规划、创建指导与命名,推进公益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的公益基地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推动辖区内公益基地的发展。


第二章  公益基地创建

 

第四条 (创建条件)

凡有意愿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创建并申报公益基地:

(一)依法登记或者成立;

(二)具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和管理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提供志愿者培训、保障的能力。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上海公益基地应当填写《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申报表》,内容包括:

(一)创建主体的证照信息;

(二)创建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创建主体服务、管理、保障等能力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报命名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建主体,按以下规定程序申报公益基地:

(一)申报。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

(三)命名。经市民政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命名为“上海公益基地”并进行公示。不予命名的,向申报人说明。

市、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能力评估、服务指导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管理制度建设)

公益基地应当按照《志愿服务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识管理)

公益基地实行统一标识,被命名的公益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公益基地标识,标识由市民政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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