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的意见
(试行)
为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在支撑上海“四大品牌”“五个中心”建设的同时,打造高水平“上海标准”品牌,进而提升本市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性质、目标及实施原则
(一)制度性质。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品”标志。
(二)目标定位。通过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树立一批比肩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上海标准”,逐步形成高水平标准集群,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化高地。不断提升“上海标准”社会知晓度和市场认可度,使“上海标准”成为高水平标准的代名词,打响“上海标准”品牌。
(三)主要原则。“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工作体系
(一)工作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负责指导推动和综合协调“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上海标准”的培育推荐、引导鼓励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及标志使用工作。
(二)工作体系。为发挥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组建由“上海标准”标识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构成的工作体系。
推进工作小组下设于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的指导推动和综合协调工作,商议决定“上海标准”有关事项。
评价委员会由质量标准化相关专业机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行业协会及专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方发起成立,负责“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委员会以自律为主,并接受推进工作小组指导。使用于“上海标准”的“上品”标志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本市质量和标准化公益性科研机构管理使用,被授权的本市质量和标准化公益性科研机构同时承担“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工作,具体职责由“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章程规定。
“上海标准”专业评价工作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等由评价委员会制定。
(三)社会参与。鼓励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及专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集团、各类创新平台等,共同组织开展“上海标准”培训培育、发动推荐、宣传推广等工作。
三、“上海标准”评价要求及程序
(一)“上海标准”申请条件。申请“上海标准”的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所申请的标准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要求,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实施效果,能引领和支撑行业整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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