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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全面发展老龄事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八大确立“在老有所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的战略目标,全面构建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具有日托服务、爱心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实质性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全区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4张以上,建成规模为300张以上床位的公建养老机构1家,其中护理型床位占40%以上;
    (三)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养老服务人员岗位津贴、养老服务工作体系等制度;
    (四)健全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居家)服务中心二级组织管理系统;
  (五)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求助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对全区养老机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布局,按照“到2020年,每百名老人拥有5张床位”的要求,落实和预留好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同时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标准,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成日间照料“10分钟服务圈”。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按照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重点保证区级300张以上床位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可以在规范用途的前提下,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也可以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式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三)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居民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落实,在因拆迁安置形成的老年人集中居住地,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四、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建街道养老(居家)服务中心并依托辖区内养老机构设立日间照料室,同时加快社区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创建,按需逐步拓展养老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功能。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2、开展“老有所乐”阵地设施建设。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老年社团建设,鼓励老年人接受教育,参加文化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到2015年底,全区100%社区设有老年教育网点。
    3、探索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专业化的民办非企业从事养老服务,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快速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1、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新建区级养老院,达到300张以上床位数,成为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机构。
    2、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通过建设资金补助、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提取合理回报,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核定,可从年经营结余中按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对行政划拨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营10年以上的,在不改变养老性质的情况下,允许经营者转让产权,土地仍按行政划拨办理过户手续。
  五、加强和创新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社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引导、星级评定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研究完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等确定收费价格;经营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实行市场调节,并报社管局、物价部门备案。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按星级收费、个性化服务收费等制度。
    (四)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养老机构承担50%,区财政补贴50%。
  (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社管、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区人社局、社管局要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统一计划和管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现行职业培训补助政策。
  大力推进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到2015年,养老机构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
  (二)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帮助。大力倡导义工服务,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为老服务行列。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三)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全面建立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当年收入一般不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实行养老机构岗位职称津贴制度,确保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逐步推行院长负责制,实行责、权、利相统一。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养老机构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用房的,分别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万元和1万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改造或租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分别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和5千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街道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万元补助。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超过40%以上部分,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2000元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按市规定承担。
  对新建街道养老(居家)服务中心达到建设标准的,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达到A级建设标准的,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达到AA、AAA级建设标准的,分别再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
  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场所由街道调剂或租赁解决。所需房屋租赁费由区、街道财政各承担50%。
  (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养本区户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收住本区户籍的7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但两者不可重复享受。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等级、功能和服务水平、运营管理以及作用发挥等情况,对街道养老(居家)服务中心给予每个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符合A、AA、AAA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分别给予每个每年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运营补贴,街道同时按1:1配套。
  志愿者队伍每年经街道考核后,由街道按人均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户籍在高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各类固定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家庭中失能、失智老人(简称一类对象)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2013年为5280元/年)。低保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不重复享受。各类固定收入虽在低保标准 200%以上,但经济仍比较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简称二类对象),按一类对象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上述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四)实行养老机构岗位职称津贴制度。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600元的岗位职称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优惠,按照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从2014年起区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保证养老服务各项政策落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社管局和财政局负责另行制订。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与教育、医疗卫生同等重要,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区属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以分管委领导为组长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管局。各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区社管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区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负责全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培训、评估、补贴审批、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街道要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主要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管理、评估、服务网络建立、资源调配、补贴审核和发放、日间照料服务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协助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养老服务信息管理、补贴发放、志愿服务、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
  (三)营造敬老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创建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弘扬“慈孝”文化,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街道要根据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相应制度,专题研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社管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区监察室要做好督察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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