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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15号)精神,加快提升我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的支撑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甬江软件谷、智慧互联湾”的核心区,为宁波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能,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意见重点支持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APP、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单位)。

  第二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亿元,用于宁波软件园核心区产业发展扶持。

  第三条  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20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晋级补差。

  第四条  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最多3年房租减半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全球500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款70%、50%、30%的补助(按成本价购置或者已享受过购置优惠的,按扣除优惠金额后实际购房款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其租用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厂房或办公用房给予五年实际使用面积全额房租补贴,每个平台每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 平方米。

  第七条  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报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考核合格,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补助,及其运营主体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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