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5〕4号)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发展,制定出台了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政策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市各地、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①、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同时由各地政府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统一权限,规范管理。今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订权限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切实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三)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订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四、具体安排
(一)分类填报情况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二)报送清理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含清理情况表),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说明。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部门于2015年2月8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及时总结我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2月10日前报宁波市财政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或本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扎实做好本单位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各项工作,如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1.奉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7.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8.行业分类简表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附注:
① 非税收入名词解释:是指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附件1
奉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陈红伟
副 组 长:陈光辉 市政府办公室
刘海华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陈龙均 市国税局
成员单位:江定康 市发改局
蒋加明 市经信局
张传仙 市科技局
曹岳勇 市人力社保局
王剑波 市国土资源局
卓奇荣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朱海高 市农林局
董志松 市商务局
周永龙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吴亚芬 市审计局
邬志坚 市委农办
戴志峰 市委人才办
李雷杰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朱正天 阳光海湾指挥部
蒋国宝 宁南贸易物流区指挥部
俞 峰 市国资局
张乐意 市旅游局
王继英 市外经发展招商局
邬永本 市金融办
顾垒松 锦屏街道办事处
周武军 岳林街道办事处
孙海港 江口街道办事处
徐 娜 西坞街道办事处
余林海 萧王庙街道办事处
吴 波 溪口镇人民政府
毛洁红 莼湖镇人民政府
周开波 尚田镇人民政府
汪尧平 大堰镇人民政府
范银军 裘村镇人民政府
谢宏辉 松岙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刘海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 填表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适用 地区 |
政策文件 及文号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 内容 |
涉及 行业 |
政策 出台时间 |
政策 开始日期 |
政策 截止日期 |
受益对象数量 |
2014年 受益金额 |
累计 受益金额 |
清理意见 |
清理 进度 |
清理责任 单位 |
备注 |
|
废止 |
保留 |
填报说明: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全省,部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5.涉及行业。是指优惠政策的受益行业范围。为便于统计,请尽量按税务部门规范的行业分类名称填写。
6.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8.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9.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纳税人累计户(人)数。
10.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3.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4.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5.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6.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附件3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 填表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适用 地区 |
政策文件 及文号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 内容 |
涉及 行业 |
政策 出台时间 |
政策 开始日期 |
政策 截止日期 |
受益对象数量 |
2014年 受益金额 |
累计 受益金额 |
清理意见 |
清理 进度 |
清理责任 单位 |
备注 |
|
废止 |
保留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16/17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