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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5日

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努力消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危房解危等工作。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危险房屋排险解危要坚持“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法委、宣传部、人民法院、市府办、督查考核室、法制办、信访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征收办、司法局、房管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另行发文。
    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危办)设在市房管中心,负责全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日常工作。

第三章  排查巡查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经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制度,实行对全市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重点是对1998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小区)的监管。
    各镇(街道)应开展至少一年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在24小时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奉化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镇(街道)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
    各镇(街道)要将每个村、社区划分若干大网格,每个大网格配备1名片区监管员,每个大网格再分若干小网格,以20幢房屋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单一小区为单位,每个小网格配备1名房屋安全管理员,每个片区监管员联系5—6名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可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安全管理员可依托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解危办应经常性组织开展各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整理好老旧房大排查和平时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鉴办)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鉴别和判定,承担危险房屋主要指标检测的任务,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对特殊结构、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市安鉴办可以聘请专家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涉及房屋检测、测绘、设计复核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市解危办根据各镇(街道)排查出来的疑似危房,按轻重缓急依次交市安鉴办做好安全鉴定、安全检测工作。
    日常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按《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安鉴办要及时将鉴定结果、检测情况向市解危办报告,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向市解危办提出书面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  市安鉴办要建立好C、D级危房“一楼一档”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形成动态管理数据库。同时,要整理好检测数据、分析情况、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档案资料,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并将房屋安全信息上报市解危办。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员。
    第十六条  危险房屋的安全监管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双重监管。全市范围所有房屋由各镇(街道)按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实施监管。在册C、D级危房和新增C、D级危房技术上监管由市安鉴办负责,日常巡查监管由各镇(街道)负责。
    各镇(街道)应建立一岗一职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监管员名单报市解危办备案。
    第十七条  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各镇(街道)安全管理员应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应及时阻止,并报告市建设局或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发现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上报片区监管员。片区监管员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查看,并将情况立即上报镇(街道)及市解危办。
    第十八条  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实行分类全程监管。各镇(街道)应做好C、D级危房除险解危工作的应急预案。
    根据鉴定报告处置建议,将C、D级危房除整体拆除外分为以下三类实施监管:
    (一)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为停止使用的危房,实行特别重点监管。所属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蹲点观察,市安鉴办应落实每幢房屋检测责任人,实行实时分析汇报制度。
    (二)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为处理使用的危房,实行重点监管。所属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观察,市安鉴办应落实每幢房屋检测责任人,实行一星期分析汇报制度。
    (三)I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一般监管。所属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观察,市安鉴办应落实每幢房屋检测责任人,实行一个月分析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监管员在三类C、D级危房的观察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规定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安鉴办,做到I类危房一日一报,II类危房一星期一报,III类危房一个月一报。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并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正在鉴定的危房,在鉴定结论未出具前,按I类危房实行特别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市解危办要在组织开展培训过程中,将三类C、D级危房的观察内容、观察点设置、观察方法等技术问题告知各镇(街道)监管员。市安鉴办要安排实时检测,定期分析观察情况和检测数据,科学判断险情变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解危办。
    第二十一条  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市解危办在收到市安鉴办处置建议后,根据鉴定结果和房屋危险程度,即时作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立即书面告知所在镇(街道),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所在镇(街道)要根据市解危办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措施。对需撤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应立即动员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条件撤离,并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危房标志。对不需要撤离人员的,落实巡查监管机制和监管员,会同市安鉴办按三类危房实行分类跟踪监管。

第六章  危房解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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