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支持我市现代渔业发展,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奉化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海洋渔业局
2015年7月13日
奉化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我市现代渔业发展,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扶持现代渔业发展、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用于配套宁波市级以上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扶持现代渔业产业的奖励、补助性资金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除宁波市级以上和奉化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现代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资金支持范围:
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设施渔业、科技渔业、生态渔业、循环渔业、品牌渔业、休闲渔业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现代渔业发展环节。主要包括水产设施化养殖,养殖基地和种业基地的高标准基础设施改造,生态集约化、循环、安全养殖技术和名、特、优、新养殖品种和养殖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渔业节能减排试点,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和修复,水产品品牌建设和加工流通,标准化生产、无公害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渔文化建设等。
第四条 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与渔业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等。
第五条 申请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的产业发展方向;
2、渔业产业和基地基础设施项目要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规模效益明显;
3、公益性项目要以服务产业发展的需要为前提,社会效益明显;
4、科技项目要具有先进性,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
5、项目业主明确,有较强的技术力量、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并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体制。
6、同一项目已享受其它渠道补助的,原则上不重复补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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