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莼湖镇、裘村镇、松岙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24号)以及《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甬海办[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发放方案:
一、渔业生产成本补帖对象
(一)持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按规定在2015年度正常从事捕捞生产且已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的捕捞渔船,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二)持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按规定在2015年度正常从事养殖生产且已纳入国家养殖辅助渔船管理数据库的养殖机动渔船。
二、补助标准
(一)渔业捕捞和养殖渔船的生产成本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二) 渔业捕捞渔船2015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以2014年度农业部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中《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档功率下限的,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按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
(四)养殖机动渔船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分档核定补贴标准,设定单位养殖面积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上限和单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3)。
(五)在2015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生产成本补贴根据实际作业时间按月发放。
(六)2015年度新建渔船和改造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测算方法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发文为准。
三、申请、发放程序
(一)各镇组织符合条件的渔船开展申请,申请人要认真核实《浙江省2015年度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申请表》并签字,核实内容包括渔船信息、渔船所有人信息、养殖证信息、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申请人有证无船、一证多船申请生产补贴资金。如有拆解、新建、灭失等情况,申请人根据实际时间按月申报。各村、镇对申请人渔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指定专人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表内的信息有变动,申请人需填写《浙江省2015年度国内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信息变更表》(附件5),各镇审查签字盖章。
(二)奉化区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对象证书(证件)、生产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上传扫描件,并在各村、镇的醒目位置以及奉化日报等媒体上实行一次性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
(三)公示无异议且无本方案其它要求中相应情形的对象分批发放。
四、发放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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