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莼湖镇、裘村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发展海洋经济,顺利推进阳光海湾项目建设,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和水产养殖单位(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现就阳光海湾项目建设区域内海域及水产养殖清退补偿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补偿;
2、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补偿范围和对象
补偿范围为阳光海湾项目规划区内海域使用权人和水产养殖单位(户)。2010年6月8日《关于奉化象山港阳光海湾规划区域内水产养殖有关情况的通知》发布后擅自放养和新增的生产设施一律不列入本次政策补偿范围之内。
三、补偿内容和标准
㈠海域使用权补偿。
海域属国家所有。阳光海湾项目区域内海域使用权收回后,给予海域使用权人按权证载明的用海性质、海域面积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滩涂每亩2000元;浅海每亩1500元。
㈡水产养殖补偿
1、海水网箱养殖
⑴设施补偿:主要包括木板、泡沫浮子、网衣、桩头、桩梗等,按3×3米标准网箱折算,每只补偿1500元。
⑵辅助设施(含海区清理费)补偿:主要包括管理用房、工作平台、养殖辅助船筏、饲料粉碎机、冲洗机、备用网衣等配套或备用设施、物资等,在每户补助6万元的基础上,再按每只网箱补偿200元。
⑶ 清退安置补助费:持有合法有效海水网箱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用于业主和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另外按养殖证登记的网箱只数,每只补助1000元生产过渡费。
2、海带养殖
⑴设施补偿: 主要包括桩梗、浮梗、浮子、苗绳等养殖设施,按苗绳台数折算面积后,每亩补助2700元。
⑵辅助设施(含海区清理费)补偿:主要包括辅助管理船筏、晒凉设施、管理房等配套和辅助设施,户均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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