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通过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亩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效率,以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通过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并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大幅提高土地利用率偏低企业的土地持有成本,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如下:
我市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每平方米单位税额分别调整为6元、9元、12元。
(1)东至学士路(含街道两边,下同);南至城南东路--城南西路;西至望江南路--望江北路;北至江滨南街,上述范围内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12元;
(2)吴宁街道、白云街道、江北街道行政区域(不含上述(1)项所述范围),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9元;
(3)其他东阳市所属镇区、街道(不含上述(1)、(2)项所述范围),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6元。
(二)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考核办法
1.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企业纳税人。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收入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2.实行分行业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考核办法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色,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行业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将行业划分为工业、服务业(公园、游览景区管理除外)和公园、游览景区管理,并根据企业亩产税收贡献额,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单位能耗、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在每个行业中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等若干档。
(1)工业企业分类分档减免:我市工业企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具体如下:
①一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4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至400%的企业,给予80 %的减免优惠。
②二类企业:
A、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至300%的企业,给予60%的减免优惠。
B、亩产税收在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给予50%的减免优惠。
③三类企业:亩产税收低于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的企业,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2)服务业(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除外)分类分档减免:我市服务业企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具体如下:
①一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全市亩产税收平均值400%(含)以上的,给予80%的减免优惠。
②二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至400%的企业,给予60%的减免优惠。
③三类企业:亩产税收低于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的企业,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3)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分类分档减免:我市提供影视旅游、拍摄、度假、休闲、观光等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具体如下:
①一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至200%的企业,给予80%的减免优惠。
②二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70%(含)以上、但未达到100%的企业,给予50%的减免优惠。
③三类企业:亩产税收低于全市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70%的企业,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4)特殊规定:
①对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大,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自首次认定起前三年,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通过减免等优惠措施,培育其发展壮大。
②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自供地起前三年按以下政策办理:自供地起第一年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免征;第二年开始在实施上述分类分档减免的基础上再给予80%的减免;第三年开始在实施上述分类分档减免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减免。
(5)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对市政府认定为低效用地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单位税额调整为15元。
3.评价指标
企业亩产税收=净入库税费总额/企业占地总面积
其中:净入库税费总额(净入库数=实征数-退库数)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上缴国、地税部门的各项净入库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等。
企业占地总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及出租的。对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包括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企业占地总面积统计的时点为当年的1月1日。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列入分类分档减免考核,或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优惠。
(1)使用土地面积3亩以下的企业不列入上述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考核范围。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占地3亩以下的个转企和小升规企业转型升级的当年和次年仍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2)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建筑业、采掘业、印染、电镀及其他垄断、限制性行业,一律按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考核。
(3)当年注销企业和定期定额管理户不列入差别化减免考核范围。
(4)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②存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
③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5.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三、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市政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导该项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有序进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破解土地资源瓶颈、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切实引起重视,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合作,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到承办、配合工作的,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定专人负责,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宣传,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和了解,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28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3年。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