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工业经济总体运行稳中有升,但受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市部分工业企业面临着生产经营困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为支持我市工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决战三季度、冲刺四季度"全市工业经济工作推进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氛围
(一)提高认识,营造氛围。我市工业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它们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工业经济发展的后劲基础和新增长点,是税收的重要来源和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保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运行,事关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当作稳定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对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努力营造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金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扩大中小企业市场准入范围,打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政策举措,并逐年加大力度。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政策兑现落实和企业减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为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政策保障和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四换三名"工程,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法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科技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加大与上级部门的协调对接力度,吃透上级政策精神,积极争取上级对企业技术改造、"两化"深度融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培育、市场开拓等促进专项升级方面的扶持资金;加快2014年我市各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兑现的速度,对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提前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2014年以前的工业扶持补助资金,原则上在9月底前全部兑现。加速推进我市低效用地清理、老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和"三改一拆"旧厂区改造工作。加快工业园区(功能区)建设,增强主导特色产业的集聚优势,重点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利用政策引导,疏堵结合,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整合优化扶持力度
(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一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二是自2014年7月1日起,对砖瓦、自来水、小水电、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等行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三是从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按最高限额每人3.5万元减免增值税。五是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六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严格落实企业税收缓交政策,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月应缴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报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积极争取省级安排的引导资金,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三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在受理后当月审核、当月审批、当月办理退税手续;对外贸A类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比对,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四)做好劳动就业培训补贴工作。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对本行业或关联行业出现资金运作困难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鼓励原贷款银行延长贷款期限、减免贷款利息等形式参与关停倒闭与困难企业的债务重组;鼓励企业对关停倒闭企业或资不抵债困难企业实行承债式重组,支持债权人以债权置换股权的形式参与企业整合重组。贯彻落实《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六)引导企业合理生产、拓展市场。提高对市场形势和消费趋势的认识,积极引导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挖掘生产潜力,加强设备维护,减少非计划停运,扩大有效生产;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转向生产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与城乡居民消费升级急需的产品,不断增强有效供应能力。积极指导帮助更多企业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十大类高效节能产品、高新技术与产品、农业机械产品等推广目录。继续对优秀工业新产品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用足用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和重点工程优先选用符合规定的本地产品。切实落实"电商换市"各项政策,发展信息经济,大力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深入出口企业做好政策服务,支持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贸易出口,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抢抓出口订单。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政银合作,建立定期项目推介机制,促进银企有效对接,引导银行资金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重点行业领域倾斜。完善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用足用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金对银行小微贷款的撬动效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产品,推进企业股改和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债券融资,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对控股本地企业的外地上市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改项目的,视同本地企业享受上市扶持政策。支持民间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中小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扩大"同筑梦想·共享阳光"担保基金规模,探索建立各种类型的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八)化解企业资金风险。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好续贷手续。市银监办要加强政策的衔接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以切实缓解企业转贷成本过高问题。加快建立企业分类帮扶机制,加强对企业逾期贷款的多方调解工作,尽力支持互保圈内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及时处置和化解企业风险。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广企业联合授信主办行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推广房地产顺位抵押和经营性物业长期贷款已偿还部分二次抵押,通过开展并购贷款、重组贷款等形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三、形成支持服务工业企业整体合力
(一)集中力量,强力帮扶。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决战三季度、冲刺四季度、实现全年红"的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帮扶企业和推进项目为服务重点,完善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工作制度,深化"进千企、送服务、促转型"和市级领导现场办公活动,及时解决企业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强化乡镇全程代理工作,切实践行"围墙内的事企业解决,围墙外的事政府解决"的承诺,做到全程代理工作全覆盖。积极宣传和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为抓手,保障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在水、电、人才等生产要素资源方面的需求。要严格按照"专职人员不少于10%,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0%"的人员比例要求,配足配强经发办干部队伍,并保证主要精力从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要经常性的开展以经济运行、技术改造、两化融合、项目管理、低效用地清理、科技创新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发办干部服务企业发展能力。
(二)加快工业项目推进和服务。加强工业项目的推进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的意见》(东政办发〔2013〕384号)之规定,允许符合条件工业用地按规定的程序分割转让引进项目投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全面取消"零土地"技改项目的审批。保障土地供应,"四破整治"腾出的低效用地60%用于工业项目,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切块安排给工业强镇,并把腾出的土地、用能和环境空间尽快提供给优质企业和好的项目。主动帮助企业办理技改项目的立项和人才、资金储备。按照"储备一批、前期一批、开工一批"的要求,建立动态跟踪、分级管理的项目储备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各类重点项目的向上衔接工作,力争更多的项目列入上级各类项目计划。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对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和进度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提前投产、达产。推进"机器换人"和"腾笼换鸟"工作,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转型升级,凡购买德国、意大利等国外先进适用木工设备的技改奖励提高到15%,购买台湾先进适用设备的技改奖励提高到12%,购买国内设备的奖励按《东阳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奖励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14〕148号)执行,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将产能充分转化为工业实绩。
(三)适当延长工业项目建设周期。对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在本文件印发之前已开工建设的,未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的,土地受让人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主动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及延期竣工违约责任,在延期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可不再追究土地受让人延期开、竣工违约责任,延期自市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竣工审批或不能在延期竣工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将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追究土地受让人延期竣工违约责任。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产生违约的,追究土地受让人违约责任。
(四)简化转让企业过户手续的办理。为加快工业用地转让手续办理,市有关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简便程序办理工业用地转让手续:
1.已按照《东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利用条件改变管理办法》(东政发〔2010〕59号)、《东阳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补充规定》(东政办发〔2010〕95号)文件的规定,达到相应投资密度、容积率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2.受让企业已经是规上企业,且上年亩产税收达8万元以上,暂只作投资强度、能评、环评审查;如上年亩产税收达不到8万元的,受让方应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并交纳税收保证金后,也暂只作投资强度、能耗与环保审查。
3.受让企业不是规上企业的,受让方应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承诺2年之内达到规上企业,同时达到市规定的投资强度,并交纳10万元/亩的亩产税收保证金后,暂只作能耗、环保审查,先予办理;转让面积在5亩(含)以下的,在受让企业销售规模要求上可适当放宽。
4.受让企业未能履行协议承诺,即2年内达不到规上企业的,或亩产税收达不到10万元/亩的,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首次成交价+转让时补缴金额部分+地上建筑物评估价,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
(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市政府成立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确保突发事件在基层得到迅速有效处置。提高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筹资额度和垫付标准,对企业倒闭和企业主出逃引发工人集体上访讨薪的,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发放拖欠工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纠纷调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异常情况离岗的企业主,要动态掌握情况并及时介入,由市公安、人力社保、经信和司法等其他部门及当地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做好上门劝导、防范出境等工作,依法保护银行债权、企业财产。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落实各项规费减免政策。对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梳理,加快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惠企税费减免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1﹞72号)文件中规定1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直至2015年底止。切实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评比、检查和考核,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涉企服务。
四、其它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参照《关于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4〕184号)文件执行。
五、先前我市已发布的文件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