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影视版权
登记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实际,现阶段登记管理保护重点为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的剧本、电视剧、电影、道具、服装、人物形象等作品,待条件成熟,对演艺秀(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纪录片、微电影、场景、文化创意等逐步开展登记管理保护。
第三条 东阳市政府建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影视版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实验区内的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工作。具体任务为:
(一)在浙江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监督下,受理、初审影视版权申请,代发《作品登记证书》,做好影视版权登记备案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影视版权侵权纠纷调解及调查取证工作;
(三)做好影视版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公告相关登记信息;
(四)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工作;
(六)积极开拓影视版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影视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