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全面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各类市政、水利、防灾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临时用地审批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的民生工程以及重大专项整治项目,因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
二、以下土地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审批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二)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军事设施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五)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的要求
(一)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不继续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主动拆除地上的临时设施,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如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退还土地时,应当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无偿拆除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4米,活动板房不超过2层。
(三)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
(四)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和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和地下管网等公用设施;
(五)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六)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若确需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
四、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在符合临时用地适用范围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持临时用地合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填写《东阳市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镇乡(街道)审查。各镇乡(街道)会同当地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签具审查意见。
(三)相关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应经市林业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涉及水面的,应经市水务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涉及环保的,应经环保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镇乡(街道)的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临时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界址和权属、临时用地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下达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并下达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后,土地使用者与乡镇(街道)签订履约承诺书,并交纳每亩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土地使用者凭其履约承诺书及保证金发票领取批文。涉及耕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由镇乡(街道)会同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村(居)按批准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到现场实地放样。
五、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六、处罚措施及批后监管
土地使用者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履约承诺书中要明确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土地使用者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后,由各镇乡(街道)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扩大用地范围,或擅自进行出租和转让的,履约保证金没收,并告知在3个月内拆除复垦。3个月内不拆除复垦的,由各镇乡(街道)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予以依法强制拆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临时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要强化巡查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要加强对临时用地全程巡查和管理,确保规范用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