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6〕1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接受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统一属性。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率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失范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不偏离。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1.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2.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规定,可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三大属性,即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凡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行业许可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政策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
(二)健全政策保障,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和责任
1.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具体可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并在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按规定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政策与公办事业单位的相互衔接。
2.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制度。先行在教育领域民办事业单位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以下简称报备员额)"制度。对教育领域核准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备员额,专门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市财政部门依照同等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原则,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按行业制定以奖代补政策;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即人员录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养老保险、档案工资调整按同类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我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4.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并报教育式卫生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从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具体提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5.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后,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6.相关部门具体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应参照金华市及以上政府制定的相关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出台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1.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益属性,提高运行效率。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党建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施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有关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意见或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加强协调配合
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国资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有关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服务产品。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2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