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单位:
为全面抓好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扎实推进我市"招大引强"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投资强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及一般性投资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特别重大招商项目。符合东阳市产业准入标准、投资额达20亿元及以上的,列为我市特别重大招商项目,享受市政府"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第四条 重大招商项目。符合东阳市行业准入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投资额达到省重大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标准的,即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化工医药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3亿元以上,现代商贸业(不含商业房地产)10亿元以上,旅游、文化、健康服务业项目3亿元以上,其他详见《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2014版本)》;
②实际到位投资资金2亿元以上(非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十强企业;
③实际到位投资资金2亿元以上,投资主体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项目符合《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
④实际到位投资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者系外资企业或外商的非商业房地产项目;
⑤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特别支持的企业或项目。
第五条 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主要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1.优先供地。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以基准地价70%的价格优先供给建设用地。
2.基金扶持。市产业引导基金对重大招商项目重点倾斜,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实施跟投。
3.财政奖励。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扶持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重大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全额转入,第四至第五年达规上企业标准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50%以上转入。重大招商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联合拟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文执行。
4.代理服务。按"最多跑一次"标准,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落地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提供保姆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六条 一般性招商项目。未达到第四条所列标准的,属一般性招商项目。一般性招商项目通过评审后,原则上以受让原有建设用地或租赁闲置厂房方式进行生产;特殊情况下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报经市政府审议同意。
第七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要求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在我市依法纳税。
第八条 本政策与我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不一致的,就高给予奖励(影视类、建筑类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九条 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