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经营权流转取得积极成效,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土地流转稳定性、持续性不够,流转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依然存在,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和发展实力不够强,农村生产要素保障和支持保护措施不够有力。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强化体制机制保障,大力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规模经营有力支撑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完善制度、有利发展。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形成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体制机制。
(二)坚持于法有据、农民自愿。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三)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承包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同时要积极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推进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政策措施符合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取得实际成效。
三、落实土地规模流转扶持措施
(一)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以及基本农田使用管理等政策法规规定的,按流转期限不同实行分段补助。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一次性给予镇乡(街道)10元/亩的奖励补助;流转期限达5年的,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田50元/亩(旱地减半)的奖励补助;超过5年的,每增加1年,增加水田10元/亩(旱地减半)的奖励补助。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镇乡(街道)20元/亩的奖励补助;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田150元/亩(旱地减半)的奖励补助。
在执行上述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实现整村农户承包地委托流转,委托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下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总额2万元的额外奖励;超过300亩(含)的,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亩100元的额外奖励。流转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平均分首、尾二次(流转合同签订年和合同期满年)下拨至相关镇乡(街道)、村。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承包流转合同约定,单方缩短合同履行期限、无故中止合同、虚报土地流转面积等违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出方)或流入大户,经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定有违约责任的,将作为违约方记入市信用等级黄色记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不予享受农业项目补助、设施农用地等相关政策。
(三)补助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主体提交申请。符合规模流转补助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村流转补助项目申报验收备案表,随附本村土地承包流转基本情况(全村农户数、农业人口,耕地总面积,农户承包地面积、已流转面积、新流转面积以及新增流转大户数、流出农户数等)以及新增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向镇乡(街道)提出补助申请。
2.镇乡(街道)审核验收。镇乡(街道)接到流转补助项目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合同到户、农户签名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补助标准的予以验收盖章。
3.加强备案管理。镇乡(街道)审核验收后,要及时将流转补助项目申报验收备案表以及相关附件资料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备案。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报备的申请补助项目组织抽查复核。
四、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倡导"留有菜地,整村流转"、"调剂互换、划片流转"等流转模式,有效解决承包地细碎化以及流转区域内"插花田"问题。
(二)倡导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整村流转、长期流转。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协调好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关系,主动为土地流入业主排忧解难,营造村内土地放心和谐流转、长期稳定流转的良好局面。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以合同规范化管理为主要抓手,全面推进土地承包流转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合同化、档案化、信息化管理。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二)支持和保障承包农户依法行使流转土地自主权,农村基层组织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理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凡流转农户承包地必须由土地流入方与农户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完整填写合同内容要素,且农户必须签字,合同必须到户。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凡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对外承包,必须拟定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签字,并在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组)公示栏内公示15日以上,没有异议的以及虽有异议但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如在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核实后的有关情况及时在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组)公示栏上公示),可以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四)对连片流转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须经镇乡(街道)、核实、鉴证并留档后,再报市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备案。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监管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农户变相"买卖"承包地,严禁流转大户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二)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四)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等行为。
(五)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土地流转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宣传、农办、发改、司法、财政、国土、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档案、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落实措施。
本意见自2016年9月22日之日起施行,原《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东政发〔2009〕34号)以及《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20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