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有关部门:
《东阳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4月8日
东阳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阳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市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节能降耗、实施"两化"融合、机器换人,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影视文化行业转型升级和全域化发展,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以及支持商贸服务行业建设改造升级农贸市场、培育和扶持专业市场、建设大型连锁物流基地、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提升发展、搭建流通网络信息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重点和决策部署,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市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金融办、建管局、经合办(招商局)等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按年制订立项指南,明确扶持范围、立项条件、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细化预算编制,落实具体支出项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和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清理整合支出政策,做好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落实问题整改责任。
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资金总体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预算管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管理,组织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对部门(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进行审核;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等形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强化审核结果与预算的结合;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发展资金的申报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实施的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企业发展资金支出依据是东阳市委、市政府出台,财政局下发或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分配要突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重点、任务目标,集中优先扶持优势突出、潜力巨大、规模集中、吸收就业多的项目和企业。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企业发展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申报、多中选好、好中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用到重点产业以及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同时,"两化"融合、技改、科技项目等建立项目申报公示制度,在项目扶持决定前,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或网络等有效方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政府引导,定向使用。充分发挥企业发展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融入社会各类资金,带动企业和产业发展。
(四)注重绩效,加强监管。强化市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从项目申报、评审到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工业有关奖励等政策的兑现;
2.用于商贸服务业有关奖励等政策的兑现;
3.用于科技经费政策兑现;
4.用于影视文化业有关奖励等政策的兑现;
5.用于金融业有关奖励等政策的兑现;
6.用于建筑业有关奖励等政策的兑现;
7.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加快发展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东阳市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信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
(一)原则上每年根据当年各项工作安排和预算安排情况,明确支持重点,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相关企业、单位按政策规定和具体申报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需出具专业意见的,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
(三)根据本办法及具体政策规定,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的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质量。主管部门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
(四)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必要的需报市政府审批或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示,无误后下发奖励(补助)文件。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市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建立健全企业发展资金各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企业发展资金,确保各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申请使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申报档案,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拨付到位后,应按规定用途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
(一)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企业发展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应终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且3年内不得申请企业发展资金奖补:
(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验收,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以配合的;
(四)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