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即征即保参保人数
根据国土部门征收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下同)的数量、农村经济年报农业人口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即以村为单位,按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人均农用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
国土部门征地后,原行政村或经济独立核算的自然村是否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仍按《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08〕292号)文件标准认定执行。
二、规范参保指标分配
各被征地村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地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家庭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调整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仅设一档,缴费标准为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2个月;因经济困难、无力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经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被征地农民信息登记(简称登记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享受我市上年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的养老金(见角进元)。相应经费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中解决。
原已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享受我市上年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的养老金。
已参保缴费人员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允许原已参保缴费的人员提出申请,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其待遇参照登记人员执行。
登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补助额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待其足额补缴对应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费后,折算缴费年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3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