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21日
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浙司〔2015〕12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和部门、单位职责,落实有关物业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制约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物业服务业的需要。
二、健全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镇乡(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加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镇乡(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主体作用。
(三)建立物业服务协调委员会,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管、建管、信访、消防、房管、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召集人。
(四)强化市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政策,对镇乡(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五)明确各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都是镇乡、街道的工作范围。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负责对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管。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镇乡(街道)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城建或社区的副镇长(副乡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六)明确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职责。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
(七)以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吸收派出所民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建立镇(街道)、社区(村)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负责受理、调解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三、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行业发展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对住宅小区当年获得国家、省级、金华市级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上述1、2两条的奖励以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市部分为限。
(九)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及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规定有关物业服务行业税收、金融、培训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改进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十)重视做好前期物业监管。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做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聘工作,制订临时管理规约等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文件。提倡已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因其他原因未能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后,其物业管理委托权暂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行使,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所在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意见后,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撤管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应急使用简易程序。
对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证明核实(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的拨付程序直接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建立弃管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应急处理机制。
1.弃管住宅小区确实难以再开展物业管理,并且尚未成立业委会的,所属镇乡(街道)、社区应引导业主自治管理或纳入社区准物业管理。
2.所属镇乡(街道)应及时告知涉及小区水、电、燃气、广播电视等收费的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及时落实公共费用分摊方案,向最终用户分摊并收取费用,接收相关设施设备,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十三)坚持"专业化管理 企业化经营 市场化运作"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模式。对不能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小楼盘(小区),可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纳入社区准物业管理。但对拥有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的住宅小区,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无论可否封闭,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要求实施专业化管理,规范操作。
(十四)加强对行业的动态管理。
组织开展东阳市物业服务示范小区评比试点工作。
(十五)规范业委会运作。
1.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把好业委会成立的程序关和人选关,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推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建立业委会成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学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相关管理知识,明确业委会性质、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3.健全业委会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六)推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制。在严格执行国家物业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东阳物业服务工作的实际,制订适合不同小区业主需要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按服务质量标准确定物业服务费价格。
五、完善保障措施,改善服务环境
(十七)加大物业服务行业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物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提高对物业服务行业的认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他们支持、主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八)规划、建设、镇乡(街道)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小区违章装饰(修)的查处、管理力度,改善小区物业服务环境。
(十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问题。
1.对拒缴、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催缴。
2.发挥公务人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抄告制度,要把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和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作为机关作风建设与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健全各级党政组织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3.金融管理部门要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纳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十)规范小区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收费。
1.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2.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代收手续费。
3.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按规定标准执行。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十一)市房地产业协会要扩大协会覆盖面,提高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通过制订、完善行业规范,监督会员单位遵章守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十二)协会要倡导会员单位向社会、向业主就物业服务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以改善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形象,提升社会声誉度。
(二十三)协会要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行业内自查和互查活动,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