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市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市编委办统筹负责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服务类事项的内容和程序的规范性审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等方面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市府办负责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求,统筹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调整申请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权力清单工作。
第五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对权力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
(三)行政权力因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如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常见问题解答、服务指南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情况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行政权力的意见,报市编委办备案,市编委办及时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接,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调整行政权力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况的,由各涉及调整的市政府部门于职能变动文件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本部门需调整的行政权力,向市编委办提出申请。市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步调整相关单位的权力清单。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情况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于运行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事项库中自主调整,并报告市编委办。其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需要修改申报材料、办理环节、承诺期限、办理地点等内容的,应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事项库中自主调整。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需要委托下放的,由下放行政权力的市政府部门向市编委办提出调整申请,市编委办征询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意见。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编委办根据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审核,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编委办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调整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承接委托下放行政权力的镇乡(街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的更改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市编委办应当每月汇总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变动情况,于下月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上月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变动明细表。
第十条 市编委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市编委办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因素,以及市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行使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权力的;
(二)在权力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申请的;
(五)未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或未按运行流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维护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有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擅自行使权力清单之外行政权力等行为的,可以向市政府、权力清单管理部门或者市监察局举报。举报情况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提请有权处理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其他实行权力清单管理单位的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镇乡(街道)的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