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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5-0018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给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目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若一项专利有两个及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六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一件或多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
(一)借款人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可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根据专利类型不同可按评估价值的10-50%)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加上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等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或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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