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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0-2015-0003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东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及《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务局为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市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农业节约用水、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管本市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发改、教育、科技、财政、建设、农业、商务、卫计、
  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收集和综合利用雨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局应当会同水务、农业、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市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建设等内容。
  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可用水量预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市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定额用水标准,结合本市生产、生活用水实际,制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节约降耗的要求适时修订。
  第九条 直接从河道、山塘、水库、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水务部门依据规定和程序核定。
  第十条 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对非居民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农业灌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灌溉工程时,其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水务、经信、商务等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的指导和稽核;同时市水务局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信息,其他部门应及时向市水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用水计划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经核定的计划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实行新的标准。
  

  第三章 节约用水促进和调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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