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0 号
《东阳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六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晓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东 阳 市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供水事业,加强供水工作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乡镇区域集中式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乡镇区域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集中连片的镇乡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工作。环保、卫生、规划、质监、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从事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市域总体规划。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七条 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八条 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供水行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供水规划实施。
第十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扩大供水区域,应当按照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须经论证通过后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表前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七条 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水表(含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土或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二条 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