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鉴于当前我市城市建设现状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已建成投产的实际,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区范围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7〕3号),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品位,现就做好市区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2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混凝土总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均应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外地商品混凝土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必须到市建管局办理进东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同意,不得在我市供应商品混凝土,施工企业也不得使用外地商品混凝土。市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部门负责做好把关工作。
三、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市招投标办应严格把关,将是否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条件之一。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的建设单位,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金华市定额站信息价格和本市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并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生产企业不得与建设使用单位按高于发布的价格进行结算。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监管,协同配合做好市区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市经贸、公安、财税、国土、交通、行政执法、环保、工商、物价及经济开发区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关于在市区范围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切实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