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精神,为鼓励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自2008年起社保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其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进行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个人负担。
二、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且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就业,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劳动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给予上年度市平均工资11%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