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地速度,盘活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关于批而未供土地与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8号)和《关于开展工业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08〕14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6年之前已经批准农转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由市国土局提供项目清册,由各镇乡、街道制定具体供地计划,并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加快办理。各国土所要加强对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密切配合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展处置工作。
二、2006年至2008年已经批准农转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要求在2009年9月15日之前落实供地,限期开工建设或者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否则到期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农转用后,项目所在的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出让方案的编制,逾期未完成、不能挂牌出让的,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规费由所在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垫付。
四、对全市两年以上供而未用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原签订过补充协议且已履行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督促加快施工进度,争取项目早日竣工投产;虽签订过补充协议但未履行的,由市府办牵头会同镇乡(街道)和监察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08〕149号),对其折价收回。如业主不与政府签订折价收回协议,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因企业自身原因新产生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局和镇乡(街道)牵头,责成企业签订补充协议,限定两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根据用地规模限定6-18个月内竣工投产。
六、因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征地纠纷等政府原因闲置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在2009年9月底以前对每宗闲置土地逐一向市国土局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
七、市政府将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到2009年9月底用地供地率仍未明显提高的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市政府将按照国土资电发〔2009〕44号文件精神,暂停对该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项目报批。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