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劳社函〔2009〕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缴费年度调整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200%、300%五个档次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二)企业用人单位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从2009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到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
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从2009年4月1日起由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18%。
三、缴费工资申报调整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仍按不低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90%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其它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暂仍按不低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55%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东人劳社〔2008〕234号文件《关于服装、针织、箱包、磁性材料、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延缓一年提高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底;
四、延缴时间调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规定的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在企业参保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必须从单位缴费划转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全部转为企业缴费参保。
五、最低养老金调整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85%-95%)测算确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