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对象:将原参保对象调整为被征地时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员。
二、提高缴费标准:每档缴费标准分别提高0.1万元,由原来的2.2万、1.6万元、0.5万元分别提高到2.3万元、1.7万元、0.6万元,村集体原则上应给予不少于0.3万元的补助。
三、提高待遇标准:每档待遇领取标准分别增加30元、20元、10元,调整后待遇领取标准分别为380元、280元、180元。
四、新增缴费档次:增加一档3万元缴费标准,相应享受待遇为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尚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政府补助部分为0.8万元,并记入个人账户。
以前已参保人员,允许重新选择新设档次,新设档次缴费标准与原缴费的差额部分,应在2012年6月底前一次性补缴,已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从补缴后次月起享受新设档待遇。逾期不再办理。
五、因各种原因放弃参保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允许其在2012年6月底前以村为单位按调整后标准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从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应档次待遇。逾期不再办理。
六、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