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172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经营性用地配套费收取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按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非住宅按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建制镇规划区内按城市规划区标准减半收取,即住宅按2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非住宅按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集镇规划区内住宅按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非住宅按28元/平方米收取。
二、整体出让以及分幅出让用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均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下)收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