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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以及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及基金结余情况,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医保缴费中退休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不再缴纳(双基数调整为单基数)。
  2.取消金华市范围内各县市(含金华市本级)转院住院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的规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居民户籍)缴费总额定为56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00元。
  2.学生儿童缴费总额调整为4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300元。
  三、相关要求
  此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事关全市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市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做好政策调整工作;市财政部门安排好经费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教育部门做好各学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镇乡、街道做好居民(成年人)参保缴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到应保尽保。
  四、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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